酒店如下支出是否要交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6-05-09
问:有一家酒店装修发生以下有关费用,请问这些费用是否应计入固定资产(房产)价值,是否要交房产税:(1)房屋改造的设计及顾问费;(2)监理费;(3)灯饰;(4)地毯;(5)窗帘;(6)装饰画;(7)签合同的印花税;(8)招标服务费;(9)考察厂家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
答:财税地[1986]8号文明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所以问题主要是看有关项目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列举的各项目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附属设施类,如问题中的灯饰、地毯、窗帘、装饰画等;二是装饰装潢(费用)类,如问题中所述的监理费、招标服务费、考察厂家的差旅费等,而印花税一般是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1)对于附属设施适用财税地[1987]3号文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比照规定,灯饰要计入房屋价值,而装饰画、地毯、窗帘等则具有灵活性。
(2)装饰装潢费用的税务处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首先判断是否改良支出,然后确定是否记入房屋原值。实践中,固定资产可能是自有、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所以其后续支出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自有以及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具体到问题中列举的几项费用,一般企业是与装修工程的支出一起计入工程成本,如果金额较小也可直接在当期费用中列支。
另外,结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发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装潢费用主要是自有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而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的装修费用也就要作为房产原值的一部分计征房产税。
如果是外资企业,会计处理同上,但按税法规定暂不缴纳房产税,而是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且比照国税发[2005]17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