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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地点可否继续抵扣原进项税发票?

录入时间:2006-04-20

  问:某公司变更名称、地址。变更后,可否用老公司注销前的税票在新公司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可否有一个过渡期继续使用老公司税票?
  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根据上述规定,两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老公司注销后,不能在新公司继续低扣进项税额。公司变更名称、地址,老公司注销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在新公司继续低扣进项税额。目前税法中没有在过渡期继续使用老公司税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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