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支出部分可作为缴纳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吗?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某公司开发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销售,该宗土地紧邻三家农户,为了开发之需,将农户的房屋及土地一并开发,为此支付现金给农户作为补偿费,用现金支付的该补偿费能否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项目,农户收到的现金补偿费该公司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农户之房屋及土地而支付之补偿费等费用,我们认为,应构成开发土地之成本、费用的一部分,并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作为计处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以确定增值额。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扣除该部分费用时,应当取得或者提供合法、有效之凭证。
另外,关于农户收到的现金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87号)的规定,“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转让建筑物等财产性质的其他补偿费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根据给予补偿费的不同性质及其实际情况,结合上述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