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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分立后该向哪家税务局缴税?

录入时间:2006-04-13

  问:某公司是一家2002年7月从某地方国有企业分立出来的新公司,原来的地方国有企业的所得税一直归当地地税机关管理。如今,地税机关要该公司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税机关也通知我们要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该公司究竟应该在哪家税务机关办理?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如果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的范围涉及增值税、消费税等国税部门管理的税种,则该公司既要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又要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至于企业所得税应属于哪家税务机关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一)两个以上企业合并成立一个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由地税局征收管理的;(二)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三)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
  因此,该公司符合该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仍应由地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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