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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的标准和资格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6-04-13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可以申请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标准的,应缴回已退税款的60%.问:1.再举办产品出口企业这“产品出口企业”的标准和资格是如何认定,是不是在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申请认定?2.因为这企业是再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新企业,如果“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要到投产后1年后才能向审核机关申请确认,那是不是说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用05年度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那最早也得等到投产一年后得到审核机关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资格后,也就是07年才能得到税法中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1、“产品出口企业”的认定不属税务机关管理范围,请向有关部门具体咨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113号)规定:如果被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办理再投资退税期限内,因各种原因而尚未得到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应按40%的退税比例办理退税。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可再按100%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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