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有权停售发票吗?
录入时间:2006-04-03
某公司是新成立的电脑公司。2004年4月初,因公司未将银行账号向国税分局报告,被责令于4月底前改正,并被处1000元的罚款。5月8日,某公司会计到国税分局换领发票时,却被告知暂时不能购买,因为公司没向国税分局报告银行账号,也没缴纳罚款。请问国税分局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答:国税分局这样做是有法律依据的,并没有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新《税收征管法》还规定,纳税人应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公司被国税分局处罚后,既没有及时向国税分局补报银行账号,又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应属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国税分局因此停止向该公司发售发票是依法办事,并未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