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县城的下属门市部属于企业分支机构吗?没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录入时间:2006-04-03
某公司是一家国有粮食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县城设有6个门市部。这6个门市部不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而是汇总由公司统一核算,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县国税局要求某公司为6个门市部办理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并交纳相应的登记费。请问在同一县城的下属门市部属于企业分支机构吗?没有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也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指非生产经营性的纳税人,此类纳税人多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而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义务人并非此项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它只负责扣留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因此,扣缴义务人不是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从事……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讲,许多行政事业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是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某些税种如房产税、印花税等的纳税义务人;也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需缴税,但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办法第十条要求,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取得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登记有关资料并发放扣缴税款凭证即可,不必办理税务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发生纳税义务的,无须办理税务登记,但作为扣缴义务人,也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无论是企业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