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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6-03-08
问:补贴收入和免税投资收益孰先弥补亏损?
答:税法对补贴收入和免税收益冲抵亏损的顺序并未明确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应税项目产生的亏损,应用免税项目冲减后的余额才能作为可以延续弥补的亏损。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应税项目的亏损,补贴收入(免税除外)和经营收入均属于应税项目,是否有亏损应在应税项目之间核算确认,如所有应税项目核算后仍有亏损,再用当年免税项目冲减,如果冲减后还有亏损的,才可作为以后年度延续弥补的亏损额。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也应先用应税项目的所得弥补,再用免税项目所得弥补。不管是当年产生的亏损,还是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均应当先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因此,如果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则应优先用补贴收入弥补亏损。如果补贴收入是免税的,则两者之间并无优先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