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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处理和要求权益?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公司产品为高新技术产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可实行零税率,但目前我公司产品退税率仍为13%,请问如何处理和要求此项权益?
  答:您可能误解了这一说法,上述决定中所述“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系指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出口环节零税率。由于增值税间接计算法计税原理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所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为负数,即零税率的实质含义不但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而且还要退还此前生产制造甚至流转环节已纳的增值税。由于生产制造环节和会计成本核算的特性,以及商品购销之间存在差价同时流转环节的多重、连续、复杂性,加之我国实行的主要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完全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使得出口商品所包含的以前环节的增值税额无法实际确定,所以出口退税时不是直接根据货物所适用的征税率来计算退税额,而是由税法规定了各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便于征纳实践操作。至于国家因产业政策或者财政税收政策变化,调整出口退税率,更多的是出于促进或抑制出口的需要,并不改变上述原理。所以,贵单位实际已经享受了《决定》所规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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