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获利年度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是一家外资企业的会计入员,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造纸企业。我公司于1999年成立,并于当年获得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03年,我公司又新建一条15万吨生产线(注册资金增加1542万美元),根据税法规定,新项目可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该新项目于2004年6月份投产运行,由于处在试生产阶段,当年亏损近800万元。2005年,新项目可实现利润,但不能将2004年的亏损补足。现想咨询一下,2005年算不算该项目的开始获利年度,会否占用该项目的一个免税年度?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l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你信中没有说明你公司新建的生产线是否符合上述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若你公司新建生产线符合上述条件,就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据此,你公司新建生产线2005年实现的利润不能将2004年的亏损补足,不能算作你公司新建生产线的开始获利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