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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虚开废旧物质销售发票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6-02-28

  问:税法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质,可按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为他人虚开废旧物质销售发票,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9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此为为他人虚开废旧物质发票的行政责任,究竟适用第36条还是第39条,则应根据虚开的后果“从一重处理”。
  此外,因废旧物质销售发票可以抵扣税款,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果同一行为既构成行政违法,又构成刑事犯罪,因其同属公法上的责任,应按照吸收原则进行处理(如罚金吸收罚款),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如果刑事责任不能覆盖行政责任,则两者可以分别处理,如税务机关仍有权对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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