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评估增值所得也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6-02-28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对于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是在投资时即确认评估增值部分的所得税,还是在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时对评估增值部分征收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评估增值部分在投资环节就要确认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是等到投资形成的股权再转让时才确认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财产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但被投资企业可按照评估后的价值确认投资成本,在将来转让股权时,可以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税,只是在纳税时间上有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