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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不能带到外省开具

录入时间:2006-02-28

  某房地产销售中介公司承接了几幢楼房的销售。年前,该公司带一本发票到外省结账时被当地税务部门发现,当地税务部门将其携带的空白发票全部剪角作废,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请问:发票能不能带到外省市使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票只能在领购地开具,不能带到外省市开具。同时,需要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在承接任务后,应事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凭有关资料及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开具营业税完税凭证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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