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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种实务操作问题解答: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收优惠有何具体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税法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征收范围及税收优惠有何具体的规定?
  答:(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件》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而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义务纳税人。这里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从事开采资源的个人。
  需要说明的是,其他单位包括三资企业,也就是说,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资企业也一律按规定征收资源税。国务院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不征资源税。另外,取消盐税将盐纳入资源税征收后,确定以盐场(厂)为盐资源税的惟一义务纳税人,为真正实现盐资源税的就场征收,确保盐资源税的税源控制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目前资源税开征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七项:
  (1)矿产品类。①原油:只包括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②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天然气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开采的天然气。③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洗煤和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④其他非金属原矿:指上述三种非金属矿和井矿盐以外的其他非金属原矿。⑤黑色金属原矿:如铁、锰、铬。⑥有色金属原矿如金、铜、铝土、铅锌、镍、锡、钨等。
  (2)盐类。①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等。②液体盐,指卤水。
  在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上,需要说明的有两点:一是盐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被取消后,纳入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对盐征收一道增值税;二是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在实施新的增值税后有些原有产品的税负比原来税负降低幅度较大,需要通过资源税收缴国库。因此,对黑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产品甩下来的收入,分别用征收铁矿石、有色金属矿石、非金属矿资源税的形式收回来,从而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三)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应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9/6。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需要特别注意得失,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及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计税数量的,不予减税和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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