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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延期申报还要预缴税款吗?

录入时间:2006-01-12

  问:我是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的会计。今年3月下旬,我公司业务出境,并计划于4月15日回国。在4月7日,我考虑到已经到了纳税申报期,遂通过国际长途要求公司出纳向当地国、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得到了当地国、地税部门的批复。但国、地税部门都要求我公司在4月11日前按上个月实际缴纳税款金额预缴税款。当时,我公司出纳考虑到3月份我公司大量采购原材料,进项税额预计也会超过销项税额的,所以迟迟未缴纳税款。直到4月18日经税务人员催缴后,我公司才向税务部门交纳了这笔税款,可又被加收了滞纳金。我们感到不可理解,既然税务机关批准我公司延期申报,为何还要我们预缴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此,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预缴税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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