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站和血浆站:政策待遇各不同
录入时间:2005-11-01
问:最近阅读了新华网的一则报道《贵州:数百万元献血者营养餐费成了血站职工补贴》一文反映了贵州某单采血浆站未按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缴税金785.62万元,数百万元献血者营养餐费被血站拿来发职工补贴。据悉,国家对血站视同医疗机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不知血站与单采血浆站应该怎样缴税。请予解答?
答:首先应予明确的是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两种单位。这里的血站,是指根据《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基层血站或中心血库等。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采血浆站负责采集生产白蛋白的原料血浆,并向指定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所谓“单采血浆”,是指把采到的人血经离心机分离,取走血浆后再把红细胞回输给卖血者,使其能很快恢复体力。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血浆并不用于临床输血,而是被卖给生物制药公司,提炼制成人血白蛋白、球蛋白、血小板因子等昂贵药剂。这种血浆被称为工业原料血浆。
所以,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在税收上也享有不同的待遇。血站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而单采血浆站不享受税收优惠,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收。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的性质从医疗机构的定性上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缴各项税收。
具体的税收政策包括:1.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6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但不包括自身业务之外用于生产、经营、出租等营业行为的房产、土地和车船。
2.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缴增值税。
由于血站的职能主要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财税[1999]264号同时规定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纳增值税。但对血站有偿收购人体血液后提取的血浆销售给工业企业用作原材料或对其他医院开展有偿调拨血液制品的,已形成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让,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及有关规定,应按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血站以药品、医疗设备等对外投资的,应当缴纳增值税。另外对于血站购买、接受投资、捐赠的药品、医疗设备等,凡未用于本单位医疗服务而对外销售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应依法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对非营利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仅指机构自身的各项税收,不包括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在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任职而取得的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正确区分核算。
鉴于血站属事业法人性质,在所得税缴纳上应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血站的优惠规定,所以血站自身应正确核算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财税[2000]42号同时规定: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租赁收入、培训收入等应申报缴纳营业税。
血站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缴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能享受这项政策,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培训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缴纳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005101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