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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租赁后转让如何缴税

录入时间:2005-09-12

      问:我公司根据客户要求购进一套运营设备租给客户使用,运营设备折旧年限6 年~8年,租赁期2年~3年,租赁期满后公司按残值将设备转让给对方,请问该行 为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骉企业会计制度骍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 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满足以下标准的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 赁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你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将运营设备再按残 值转让给对方,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因此,你公司的行为应属于融资租赁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 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 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出租的运营设备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a200509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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