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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录入时间:2005-09-13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其税率实行比例税率。   (一)从价计征(也称从值计征),是对纳税人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如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 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 屋造价或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 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由税务 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从价(或从值)计征的,按照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算,税率为1.2%;其 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二)从租计征,是对纳税人出租房产,按照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 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房产租金的收入是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以劳务或其 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计 征房产税。从租计征税率为12%,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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