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成立于2002年11月份,主要生产中密度纤维板。因原材料大幅
涨价,企业于2004年12月份停产,营业执照尚未缴销。2005年8月份所有
设备已出售,然后再出售厂房。现在地税部门要求我单位缴纳2005年1至8月份
的房产税。请问:我单位是否应该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
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2
004-8-19)“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
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
财税地字第00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二十条‘企业停产、
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
收房产税’的规定”之规定,企业停产期间的房产税可否减免,法律变得不再明确。
而各地税务机关对总局前述文件废止关于免征房产税之规定的理解也存在着截然
的不同。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
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36号)第二条“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
字第008号)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后,对我市企业因全面停产、破产撤
销等原因形成原有房产闲置不用的,在企业全面停产、破产撤销期间可暂免征收房产
税。企业因上述原因需免征的房产税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可自行扣除并作相应说明,同
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证明材料”之规定,企业停产期间可免征房产税,且无须
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但企业应自行申报扣除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但根据《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4] 1560号)第一条“各区县地税局、
分局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享受停产、撤销减免房产税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并
将本通知精神告知纳税人,做好恢复征收房产税的工作”之规定,企业停产期间不再
予以免征房产税,即使原已批准享受免税优惠的,也应予恢复征收房产税。
因此,贵单位停产期间闲置不用的自有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应根据贵单位所在
地税务部门的相关文件以及实践操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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