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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新政: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涉及五种税

录入时间:2005-09-02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销售房屋适用营业税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 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 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 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优惠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 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 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 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 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 增值税。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 地增值税。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   优惠政策: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 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 收个人所得税。   1.计税依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   2.税率:个人转让房产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 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一5%征收契税。   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 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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