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港资企业,主营房地产开发,是单一项目开发资质,
经营期为5年。本公司的办公地点就设在本公司所开发的商铺里,但没有办理产权证,
因为该商铺还是要出售的。现地税部门要求我公司缴纳办公用房的房产税,我们认为
该房产并未办理产权证,也未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故不应缴纳。请问:我是否需缴纳
房产税?
答:地税部门的处理是有依据的。该房屋所有权本来就属于公司,公司实际上是
将商业用房作固定资产使用,应当首先作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产成品
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自建自用的房产应当
从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房产税。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将待售房产转作自用,应当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因此,应将该房产
同期同类商品房的售价扣除账面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计提的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将来再对外转让该房产,应当通过“固定资
产清理”科目核算,同时应缴一道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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