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购置房产不免城市房地产税
录入时间:2005-08-31
美国人大卫是一美资公司的财务总监,2003年底在市区某花园小区购买了一
套复式楼。今年3月他将此复式楼出租给他人作住宅,税务机关核定其每月计税租金
6000元。但在大卫办理出租房屋的纳税时,被告知除要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外,还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大卫非常不解,因为按照他的理解,外籍个人拥有的房
产,可以减免3年的城市房地产税,而他的房产购买至今仍未满3年,免不免城市房
地产税?
大卫出租自有房产不能减免3年的城市房地产税,原因在于“新建”与“购置”
是有区别的。
根据税法规定,对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新建的房产,自落
成之月份起免缴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购置的非营业用房产,暂免缴纳城市
房地产税。
按照大卫的情况,他所拥有的复式楼是“购置”而不是“自建”,所以不能享受
免缴3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又由于大卫的房产从今年3月开始出租,已经属于营
业用房,所以也不能享受暂免缴城市房地产税的优惠。(200508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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