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商业企业的会计,最近发生了一些业务,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不知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及如何计算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
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缴纳流转税,视具体情况分别回答如下:1.商业
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
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
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
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缴纳营业税。(2)对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
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不缴纳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
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200508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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