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莎”造成损失税收有何救济
录入时间:2005-08-23
问:我是某沿海城市的一家具生产企业的财务经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实现销售21450万元。今年上半年,企业的销售与去年相比大幅增长,
呈产销两旺的态势。
但是天公不作美,最近的一场台风“麦莎”给我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
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政策性问题需要向你们询问。
其一,我公司放在简易仓库里的一批准备出口西欧的家具被暴雨冲刷,并且浸泡
在水里一整夜,导致部分家具损坏,部分家具严重贬值,其账面价值1295万元,
后来将其就地处理,取得152万元的收入。对于这笔收入的税收处理,我们财务部
形成两种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当将其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这样可以为企业节约
一笔可观的增值税金;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应当将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此,
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才能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其二,我公司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这次台风过程中也受到轻度损坏,我们
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已经不需要使用的残值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公
司拟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理,将残值资产作为废旧物资拆解后再进行销售处理,估计
可以取得收入600万元。公司为此另需支付拆解费用30万元。对此,公司人员也
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说销售固定资产残值材料比较好,也有的说就将旧的固定资产销
售出去。我公司应该怎样处理更合理?
其三,我们公司在这次台风过程中受到严重损失,不知税收上有什么政策照顾?
答:第一,对于“麦莎”台风造成的损失的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
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
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因此,你公司因台风造成的损失只能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按正常业务处理,在企业账面上的表现则为价格明显偏低,
税务机关将有权按企业当期同类产品的价格依法核定,并按偷税论处。
第二,公司处理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方法不同,税收待遇不一样。如果不
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直接销售已经使用的旧固定资产,按照(国税函发
[1995]288号)文件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如
果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暂免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三个条件为: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
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
过其原值的货物。但是,如果企业将残值固定资产进行拆解后再销售,则属于销售旧
货物资。那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财
税[2002]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
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
减半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情况下,你公司应该按4%的征收率
减半缴纳增值税。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11.54万元[600÷(1+4%)×
4%×50%]。因此,企业如果筹划得当,税收负担可以大大减少。
第三,企业可以争取所得税的减免。税法规定纳税人遇有风、火、水等灾情需要
减税、免税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批准权限,经批准后,给予定期的
或一次性的减税或免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
099号)第四条规定了减免税审批权限:(一)地方级企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审批或确定。(二)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
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
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
业的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因此,
你公司可以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将企业在这次台风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呈报当地
主管税务局。当地税务机关将派人到现场核实确认灾情。减免税款的幅度由当地税务
机关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以后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与年度末
统一结算进行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财税字[1995]054号)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
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
地税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税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税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因此,你公司也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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