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高速公路服务区租赁出去,承包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我单位
是否还要对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2、对审计部门审计的漏税问题,如果向审计部门缴纳了所漏税款,税务部门是
否认同税款足额上缴,审计部门应出具何种票据?
答:1、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
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2、漏税或者欠税,应向主管税务局补缴,不应向审计部门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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