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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重复征税?

录入时间:2005-07-06

  问:1、高速公路服务区租赁出去,承包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我单位 是否还要对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依据是什么?   2、对审计部门审计的漏税问题,如果向审计部门缴纳了所漏税款,税务部门是 否认同税款足额上缴,审计部门应出具何种票据?   答:1、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 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 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 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2、漏税或者欠税,应向主管税务局补缴,不应向审计部门缴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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