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发放给职工的饮料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7-07

  问:我企业发放给职工夏季饮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在 “管理费用”列支?如可以的话,是否有限额标准?企业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 需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发给个人的夏季饮料可比照防暑降温费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和 “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 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 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合理”的标准应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物价水平等合理确定。   (3)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实物也应当折合成人民币,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