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发放给职工夏季饮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是否可以在
“管理费用”列支?如可以的话,是否有限额标准?企业是否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如
需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1)《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发给个人的夏季饮料可比照防暑降温费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和
“制造费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
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
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合理”的标准应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
水平、物价水平等合理确定。
(3)职工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实物也应当折合成人民币,并入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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