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分红、共担风险,请问:这种方式如何征税?
其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
答:
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
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以房产对外投
资,是以企业拥有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
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
资方将固定资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
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因此,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
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被投资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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