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实际操作:如何计缴契税?
录入时间:2005-06-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 (1)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契税的税率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3%
~5%的幅度税率范围内确定。
(2)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
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②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
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差额。
当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当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3)计算公式。
契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4)契税的申报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契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
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应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
的文件材料,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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