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我公司目前将从国外单独进口软
件(PROMIS、MIS系统),实物为软件的储存介质,报关进口时,应当缴纳
增值税、关税,还是作为特许权使用费缴纳营业税和预提所得税?如缴纳增值税,能
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79号)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
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
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你公司购买的只是一般的软
件,应在报关进口时缴纳增值税和关税,支付的货款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无需
扣缴预提所得税。
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软件属于资本性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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