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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实际操作:如何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录入时间:2005-06-0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1)计算公式。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2)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   在确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时,要注意:   ①对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 依据。   ②对纳税人查补“三税”和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 款。   ③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的三档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①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②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③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④流动经营无固定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采用经营地税率。   ⑤由委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受托方所在的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应当与 企业的“三税”相一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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