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实际操作:如何计缴资源税
录入时间:2005-06-0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1)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和适用单位税额确定后,还须注意: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
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
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从高确定适用税额;如果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
应单独核算减免税项目的课税数量,没有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2)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纳税人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
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
款凭证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应
支付货款凭证的当天。
(3)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
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
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日内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4)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①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所在地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②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
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
额计算划拨。
④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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