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1)契税。
以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由购房人缴纳。契税实行3%~5%的幅
度比例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
情况决定。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的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
宅,减半征收契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职工第一次
购买公有住房,免纳契税。
契税以纳税人签订合同的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
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
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核定期限内缴纳税收。
(2)印花税。
按购房合同上所载金额的0.5‰税率缴纳。购买房屋时印花税的缴纳,采用自
行贴花的方式,纳税人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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