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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查处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05-2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6/2005信息】 基本案情   近日,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查实其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 税40万元。稽查部门分别对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营业 税4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其少缴税款百分 之五十的罚款,即处以21万元的罚款。   争议   在本案的处理中,该笔应缴的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能否与营业税合并处理、处 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我们认为不能合并处理、处罚。 分析   首先,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必定相对滞后营业税。营业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款项凭证的当天(特殊规 定除外)。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法至今没有明确做出具体规定。 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 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也就可以说缴纳“三税”之日,就是城建税纳税义 务的发生之日。   其次,在形成滞纳税款的时序上,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对滞后于营业税。税法规定, 营业税的滞纳税款,从应纳税款超过纳税期限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城市维护建设 税必须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方能有应纳税款,否则,没有滞纳税款,根据城市 维护建设税是随“三税”同时缴纳,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税款的计算时间,最 早也只能从实际缴纳营业税税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在营业税税款未缴纳之前,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具有滞纳税款性质。   再次,在构成违法事实的时间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比营业税相对靠后。对营业税 来说,只要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不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就构成违法事实。但是, 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来说,只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款后,才有其应纳税款,此时不办理 纳税申报,才构成违法行为。   结论   可见,上述应缴的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营业税附征,以实际缴纳的营业 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在其营业税税款未实际缴纳之前,其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具有应纳 税款性质。只有实际缴纳营业税后,才能实现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款;只有不按规 定申报激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才能对其不缴或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做出处理、 处罚决定。同时对应缴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滞纳金计算时间可以确定为纳税人实 际缴纳40万元营业税的次日,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当日把附征的城市 维护建设税同时缴纳了,就不得加收滞纳金。(z200504079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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