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1)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199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征收增
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4%征收率计缴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
经拍卖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纳增值税。
(2)营业税。
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5%税率计缴营业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额合计数为计
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
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
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
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拍卖行受个人委托拍卖财产,按拍卖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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