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问:对于在建工程试运行阶段所产生
的收入,会计和税法的处理规定有何不同?
答:《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
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
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时按实际
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
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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