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6/2005信息】 问:我于2001年4月份购入一套
商品房,准备在今年7月中旬转让,在转让中需缴纳哪些税种?计税基数是什么?
答:一、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征收营业税。
优惠政策: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规定: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
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
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
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
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对居
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
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
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
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
收契税。优惠政策: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
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
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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