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要缴纳“行邮物品进口税”。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放行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之前缴纳税款。
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随身携带进境或者个人托运进境的物品,由物品所有人
在向进境地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时缴纳税款。
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应当在当地海关驻邮局办事处缴纳税款。未设海关办事处
的,由邮局在发送邮递物品时代海关向收件人收取税款。
应纳进口税税额=应税物品完税价格×适用进口税税率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目、税率表
税号 物品名称 税率%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
原版录音带、录像带;
1 金、银及其制品; 10
食品、饮料;
本表2、3税号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纺织品及其制品;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
2 电器用具; 20
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
件、附件);
化妆品
3 烟、酒 50
另外,根据《
关于对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
税政字[1998]34号)的规定,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
连续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比照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
劳务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执行。
根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外国在华常住人员携带进境物
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9]5号)的规定,自1999年
4月1日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的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
体及境外法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其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
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等常住人
员,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
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
数量限制内,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对外国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
书资料、科学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范围内,免征
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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