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830号)的规定,对境内单位派出本单位的员工赴境外,为
境外企业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兑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
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②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
税,若对方国家(地区)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可由企业提供有关证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③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中国政府援外项目、当地国家(地区)的政府项目、世
界银行等世界性经济组织的援建项目和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项目获当地国家(地区)
政府减免所得税的,可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
进行抵免。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境外取得的收入按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准予其在汇兑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
税法规定的应纳税额。个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按收入来源地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
或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若对方国家(地区)与我国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
可由个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个人所得税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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