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问:我公司在几年前购入了土地一块,
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未开发使用(还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这种情况是否要缴纳土地
使用税?
答:根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
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
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国家税务局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点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
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纳税人拥有的土
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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