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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出租方土地建房,土地使用税由谁负责

录入时间:2005-04-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9/2005信息】 问:我厂系向管理区租用土地,自建 厂房,每季按协议向管理区缴纳租金。每年纳的房产税由我厂负责。该土地使用税应 由收租方的管理区负责,还是由租用方的我厂负责?   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问题,原国家税务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 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明确:“土地使用税由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 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同时还明确,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外,不论是国有土地还是 集体所有土地,也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这些规定清楚地 表明,管理区既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出租给你们并收取租金,自应履行纳税义务,承 担应纳土地使用税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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