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1)农业税。
农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
糖料及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农业特产收入。
对粮食作物、薯类作物、经济作物等的农业收入,均按常年产量计算征税,实行
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常年产量,不是实际产量,它是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
一般生产条件和种植习惯核定的在正常年景下农作物产品的收获量。
(2)牧业税。
它的征税对象仅限于马、牛、骆驼、绵羊、山羊五大牲畜。以畜牧业总收入或牲
畜头数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缴牧业税。
(3)耕地占用税。
以占用耕地面积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
量定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面积之日起30日内
一次性向地方财政或税务机关缴纳。
(4)车船使用税。
以拥有自用的应税车船适用的计税标准、年税额分别计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汽车适用的车辆使用税
税额是每年每辆60~320元,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5)印花税。
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依照标准按凭证所记载的金额或凭证件数纳税。
(6)个人所得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4]20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
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
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所得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兼
营上述四业并且四业的所得单独计算的,对属于个人所得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
经营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
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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