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1)增值税。
①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
照要求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
和分店实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具体是:
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经省、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税收部门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
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市(地区)、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区)、县税务部门和同
级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区)、县内统
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②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面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连
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品、
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
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49号)及财税[2003]1号文件的规定,内
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
并由总部统一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
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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