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1/2005信息】 (1)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
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
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承租经营取得的收入,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
业、企事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
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
承租企业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
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1]78号)的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
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和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
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属于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出租不
动产和其他资产、企业向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论其名称如何,
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应税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5%
税率的营业税,同时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
和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
如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收取的各种
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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