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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时如何缴纳契税

录入时间:2004-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问:我公司破产清算时,公司房地产评估 价值为4000万元,以其中价值3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取得房地 产后,与他人进行房屋交换,取得额外补偿500万元。我公司将另外价值1000 万元的房地产进行拍卖,拍卖收入1200万元。请问,这些业务如何计算缴纳契税?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关闭、破产后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 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因此贵公司债权人取得3000万元房产可免予缴纳契税。   房屋交换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价格的差额。就是说,交换价格不等时,由 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该支付补价的公司 应缴契税15万元(500×3%)。   贵公司对房产进行拍卖,房产的买方即承受方应缴纳契税,税额为36万元 (1200×3%)。 (a200411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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