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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车辆挣“外快” 税款应该怎样算

录入时间:2004-1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3/2004信息】 问:我单位有一辆客货两用车,偶尔对外 提供运输业务。10月份,我们为某一般纳税人运输了一批货物,取得营业收入 6500元。请问,我们如何取得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该缴多少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8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备车辆偶尔对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 可以凭单位证明在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不实行定期定额缴 税管理,按次征税。   具体缴税方法是: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缴纳营业税,按营 业税税款5%缴纳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缴纳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 3.3%缴纳所得税。   即:应纳营业税=6500元×3%=195元;   应纳城建税=195×5%=9.75元;   应纳税教育费附加=195元×3%=5.85元;   应纳所得税=6500×3.3%=214.5元。   合计应纳税款=195+9.75+5.85+214.5=425.1元。 (a2004112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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