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4信息】 问: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2000年
发布的《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摊余成本要并入房屋成本。而房产税
条例是90年代颁布的,在九十年代的会计制度中,房屋的成本是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的。那么,现在计算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否应包括这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
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
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
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
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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