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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4-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4信息】 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是从销售实现的形 式上来加以界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售款凭据的当天。根据结算方式不同,具体为:其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 的当天;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 手续的当天;其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 当天;其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其五,委托其他纳税 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 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其七,纳税人发生按规定视同销售货 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对以上规定进行分析可发现,税法所规定的销售额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 存在着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具备:一是企业已将 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 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对销售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 出发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出发的, 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 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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