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问:某公司系生产型企业,货物50%以
上外销,按规定实行增值税的“免、抵、退”税政策。该公司当期购买原材料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共计56万元,当期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
项税额共计49万元。因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因此该公司当期应交增值
税为零。但该公司内销货物中部分是销售给出口公司后出口的,按规定需要按法定税
率的40%预缴出口货物增值税。请问,在预缴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应当预缴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
的通知》(1996-2-18财税字[1996]008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
第三条所述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
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但是,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12-27财税字[1996]84号)“近来,
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
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00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
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
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之规定,供货企
业在按法定税率的40%预缴增值税时,不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是在每月按
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才计算缴纳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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