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问:出口预缴增值税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
教育费,据我了解地税缴纳的计税依据有两种解释:1、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6]
84号文的规定;2、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以上两种计税
依据的说法是否有时间上的界限?
答:根据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征依据,并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也就是
说凡是交纳“三税”(即使只有其中的一种税或两种税)的纳税人,也就是城建税和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84号文明确
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
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口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不到一个月一般不能进
行税额抵扣,因此,我们认为预交的增值税并非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对
“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的增值税款不随同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在每
月按规定申报缴纳应纳增值税时才须规定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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