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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向买方支付价款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4-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在购销活动中,一般都是由卖方向买方收 取费用,但有时候卖方因为广告、促销等原因,也会向买方支付价款。最近,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6号),对买方向卖方收取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加 以明确,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B公司是A公司的供货单位。根据供货协议,2004年3月,A公司按 供货金额的1%向B公司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所购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 为17%,只考虑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A公司账务处理:   1、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 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 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 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2.99(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     8547.01   (注:如果A公司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则应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A公司 只是以广告促销的名义收取费用,没有实际提供劳务,则应冲减库存商品购进成本, 下同。)   2、如果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 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 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例中,A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也不能使用服务业发票,由此推断,A公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B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收取费用,实际可以看作是B公司发生了 销售折扣。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B公司不得从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费用。   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如果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B公司支付的费用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例二:假设例一中,A公司向B公司每月固定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与 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并且A公司实际提供了广告促销的相关劳务。   A公司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 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即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同时符合“与商品 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和“提供一定劳务”两个条件时,应当征收营业税,否 则应当比照例一进行处理。本例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本例中A公司提供的是营业税劳务,因此可以向B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B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因为B公司支付的广告促销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费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 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 媒体传播),根据 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的规定,应当纳入业务宣传费,在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bu200411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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