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4信息】 在购销活动中,一般都是由卖方向买方收
取费用,但有时候卖方因为广告、促销等原因,也会向买方支付价款。最近,国家税
务总局下发了《
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6号),对买方向卖方收取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进一步加
以明确,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B公司是A公司的供货单位。根据供货协议,2004年3月,A公司按
供货金额的1%向B公司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所购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
为17%,只考虑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
A公司账务处理:
1、如果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
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
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
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2.99(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 8547.01
(注:如果A公司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则应记“其他业务收入”,如果A公司
只是以广告促销的名义收取费用,没有实际提供劳务,则应冲减库存商品购进成本,
下同。)
2、如果A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库存商品) 10000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
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例中,A公司收取的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也不能使用服务业发票,由此推断,A公司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B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A公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B公司收取费用,实际可以看作是B公司发生了
销售折扣。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B公司不得从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费用。
国税函[1997]472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
如果销售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B公司支付的费用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即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例二:假设例一中,A公司向B公司每月固定收取广告促销费10000元(与
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并且A公司实际提供了广告促销的相关劳务。
A公司账务处理: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
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
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
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即当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同时符合“与商品
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和“提供一定劳务”两个条件时,应当征收营业税,否
则应当比照例一进行处理。本例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00
本例中A公司提供的是营业税劳务,因此可以向B公司开具服务业发票。
B公司账务处理:
借:营业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因为B公司支付的广告促销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费三个条件(广告是通过
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
媒体传播),根据
国税发[2000]84号 文件的规定,应当纳入业务宣传费,在
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bu200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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